为禁止违章用电用火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用电管理规定
1、办公楼、教学楼、学生公寓不准使用电暖气、电热杯、电炉子、电炒锅、电加热器、电饭锅、电热毯和床头灯等电器。
2、安装电气设备时,须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,并由学院统一安装管理。
3、教学、科研、生产使用电器、电热设备,要指定专人负责,电器、电热设备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。
4、电气设备的电源线路须采用阻燃管穿线,电闸和电源插座须固定在抗燃材料上,严禁多种电器共用一个电源。
二、用火管理规定
1、不准未经批准使用酒精炉、煤油炉、液化气罐及易燃、可燃物。
2、燃气炉具不准放置在易燃物品上,火源附近严禁存放易爆物品。
3、使用煤气、液化气应严格执行消防规范。
4、严禁在汽车库、图书馆、演出厅、教室、画室、基功室、学生公寓等场所吸烟。
5、五级以上大风禁止室外用火。
三、用电用火审批程序
1、用电用火必须严格执行消防规范和审批程序。
2、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维修及其它用电,须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,经后勤管理处和专业人员现场核定后,报保卫处审批。
3、用火单位须提出申请,经保卫处检查合格后,由保卫处统一审批。
四、安全用电用火职责
1、各单位(部门)的党政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,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,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。
2、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安全用电用火的监督检查,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,按照有关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。
3、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电路的安装、维护和管理。
4、学生公寓日常用电用火管理由学工处负责。